【評論主題】7.才能「稟」賦

【評論內容】營業規章第五十六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