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 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刑法誹謗罪規定,行為人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誹謗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B)檢察官或自訴

【評論內容】

釋字509: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例子:記者想爆聊A的新聞,隨便找了兩個路人,兩個路人皆說A有發生過這種事,記者就報導了。事後A認為自身名譽受損,想告記者毀謗,此時記者可以主張,我只是因為路人說你發生過這樣的事,而我確信他們所說的,我就報導了,但因檢察官或自訴人難以舉證其誹謗為故意與否,因此不負毀謗責任。

(A) 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誹謗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不需要證明言論內容屬真實。

(B) 檢察官或自訴人無須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檢察官或自訴人為原告,必須負舉證責任。

(D)受誹謗者只要證明其名譽因行為人言論而受損,行為人即應負誹謗罪責→無須負誹謗罪責。

【評論主題】48.有關死亡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失蹤人失蹤滿 10 年後,方得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B)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C)失蹤人為 80 歲以上者,於失蹤滿

【評論內容】

死亡宣告:

80歲以下失蹤滿7年

80歲以上失蹤滿3年

特別災害失蹤滿1年

誰得向法院聲請:親屬、利害關係人(債權人)、國庫、檢察官

【評論主題】20. 關於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任命檢察總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B)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C)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D)任命審計長,

【評論內容】

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法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結:憲法規定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無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但非憲法,不在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