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uan635】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但執票人對下列何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仍得請求償還?(A)發票人或付款人 (B)付款人或保證人 (C)發票人或承兌人 (D)付款人或背書人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評論主題】匯票在到期日前,下列何種情況執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A)匯票不獲承兌時(B)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無從為承兌時(C)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D)付款人或承兌人帳戶受假扣押時

【評論內容】八十五條(到期追索與期前追索)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評論主題】票據上之債權,雖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但執票人對下列何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仍得請求償還?(A)發票人或付款人 (B)付款人或保證人 (C)發票人或承兌人 (D)付款人或背書人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