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編為各種使用地之原則?(A)國家經濟政策(B)地方需要情形(C)預防重大災難之發生(D)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

【評論內容】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就管轄區內之土地,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及土地所能供使用之性質,分別商同有關機關,編為各種使用地。

【評論主題】1 請問下列那項公共設施用地是劃歸市地重劃共同負擔項目?(A)高級中學學校用地(B)機關用地(C)國民小學用地(D)大學用地

【評論內容】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