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騫張】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8 經營船舶裝卸貨物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物整理而受報酬之事業,稱為:(A)船舶理貨業 (B)海運承攬運送業 (C)船務代理業 (D)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評論內容】

商港法第三條-12項:

船舶理貨業:指經營船舶裝卸貨物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物整理而受報酬之事業 

【評論主題】28 依商港法所為之強制離港,係屬下列何種行政罰之性質?(A)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B)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C)影響名譽之處分 (D)警告性處分

【評論內容】行政罰法第二條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

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評論主題】18 經營船舶裝卸貨物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物整理而受報酬之事業,稱為:(A)船舶理貨業 (B)海運承攬運送業 (C)船務代理業 (D)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評論內容】B 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C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