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之土地,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若干年內出售?(A)1年(B)3年(C)5年(D)10年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7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之土地,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若干年內出售?(A)1年(B)3年(C)5年(D)10年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7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依土地法規定,外國人取得之土地,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若干年內出售?(A)1年(B)3年(C)5年(D)10年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7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