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可惜不清楚睡眠愛吃甚麼,否則就像釣魚那樣用餌誘它上鉤,再把它哄回意識的牢籠關起來。……它用這種磨人脾性損人體膚的方式給我「顏色」好看,多像情人樂此不疲的傷害。然而情人分手有因,而我則莫名的被遺棄了。(
【評論內容】標題〈垂釣睡眠〉表示沒有睡眠,才想要釣睡眠
【評論主題】可惜不清楚睡眠愛吃甚麼,否則就像釣魚那樣用餌誘它上鉤,再把它哄回意識的牢籠關起來。……它用這種磨人脾性損人體膚的方式給我「顏色」好看,多像情人樂此不疲的傷害。然而情人分手有因,而我則莫名的被遺棄了。(
【評論內容】標題〈垂釣睡眠〉表示沒有睡眠,才想要釣睡眠
【評論主題】【題組】38. 若依據我國的法律,政府對廠商及量販店可能採取的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奶粉廠商如果聯手調漲價格,政府可依法禁止該漲價行為(B)政府若採取網友要求的作為,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授權(
【評論內容】
可以禁止??那為什麼到頭來還是漲價了呢?
【評論主題】49-50為題組◎ 大華為我國某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的科長,小明則受該行政機關首長邀請,自企業界轉任而成為大華的上級局長。最近為某項政策是否要徵詢民意,兩人意見相左。小明主張直接辦理公投,但大華認為無
【評論內容】
(B)小明主張的方式較具有公信力,大華的方式則成本較低且節省公帑
<小明主張辦理公投,想表達的人就出來投票,較具公信力; 大華欲辦理電話民意調查,只需電話費及人力費用,較省錢
(C)小明主張的方式屬於直接民主,大華的方式則未必與直接民主有關
<小明主張辦理公投,民眾想表達自己的想法就可以出來投票,是直接民主
大華認為應辦理電話民意調查,電話無法打給所有人,所以未必是直接民主
【評論主題】【題組】38. 若依據我國的法律,政府對廠商及量販店可能採取的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奶粉廠商如果聯手調漲價格,政府可依法禁止該漲價行為(B)政府若採取網友要求的作為,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授權(
【評論內容】
可以禁止??那為什麼到頭來還是漲價了呢?
【評論主題】42. 我國目前多種法律制度皆強調程序正義的保障,關於我國基於正當法律程序而發展的法律制度現狀,下列敘述哪些正確?(A)為保障人民,若警察臨檢未遵正當法律程序,人民可向高等法院按鈴申告(B)為使紛爭能
【評論內容】
( C) 為維護被告的權利,檢察官必須經過法官同意才可以進行羈押等強制處分
<羈押(押票)、搜索票、鑑定留置票、限制書(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相互之書信或接見)
,以上均屬於絶對法官保留
(D)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權,如依法裁判,即使判決違背輿論也不能撤銷
法官依法審判,除非法律違憲
【評論主題】【題組】39. 若其他條件不變,上述價量變動的現象及搶購風潮因應政策的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現象的發生是需求增加,但供給不變(B)該現象的發生是需求不變,但供給減少(C)若實施限購六罐政策,
【評論內容】
民眾都有預期心理奶粉會漲價,而供給並不會因為限制購買量而增加,所以需冰量增加,供給量不變,此政策是無助紓解漲價壓力的!!
【評論主題】【題組】37. 從「效能政府」的角度思考,下列網友留言批評該國政府作為的內容,何者最為恰當?(A)政府運作越來越傾向以企業為顧客的服務管理,以致削弱政府效能(B)政府長期受乳品利益團體的包圍和遊說,造
【評論內容】
效能政府=執行政策的能力強、效率高,解決問題以高度效率的方式
而政府這次採取限量購買的政策,並沒有解決商品要漲價的根本問題,因為供需仍然是不平衡,供給<需求
【評論主題】可惜不清楚睡眠愛吃甚麼,否則就像釣魚那樣用餌誘它上鉤,再把它哄回意識的牢籠關起來。……它用這種磨人脾性損人體膚的方式給我「顏色」好看,多像情人樂此不疲的傷害。然而情人分手有因,而我則莫名的被遺棄了。(
【評論內容】標題〈垂釣睡眠〉表示沒有睡眠,才想要釣睡眠
【評論主題】4 一般成文憲法國家,為使憲法條文能與時俱進,以合乎時代潮流的要求,大多設置了相關的釋憲機關,以求更合理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在我國,發揮前述功能的機關指的是下列何者?(A)總統府(B)立法院 (C)
【評論內容】題目不是問"機關"嗎?大法官會議是機關嗎????
【評論主題】妨害秘密罪(A)國家法益 (B)社會法益 (C)個人法益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
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刑法第100條到172條
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刑法第173條到270條
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刑法第271條到363條
妨害秘密罪章在刑法第315-1條,為侵害個人法益
【評論主題】五、簡述並舉例說明黴菌藥物的三種殺菌機轉?(10 分)
【評論內容】實質競合=>數行為犯數罪,結果是數罪併罰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結果是從一重處斷
【評論主題】依戶籍法第33 條規定,於何時以前結婚者,結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A) 96 年5 月22 日(B) 96 年5 月23 日(C) 97 年5 月22 日(D) 97 年5 月23 日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33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己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