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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6.依地方制度法,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B)由地方議會決定是否冠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C)訂定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 30 萬元

【評論內容】A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B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C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D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