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應如何處理:(A) 訊問人逕代其簽名(B) 得加重其處罰(C) 將其拒絕理由附記於筆錄(D) 得強制為之
【評論內容】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8條第2項: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評論主題】2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應如何處理:(A) 訊問人逕代其簽名(B) 得加重其處罰(C) 將其拒絕理由附記於筆錄(D) 得強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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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8條第2項: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評論主題】2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應如何處理:(A) 訊問人逕代其簽名(B) 得加重其處罰(C) 將其拒絕理由附記於筆錄(D) 得強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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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8條第2項: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