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施嘉琦】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0 據報載,某一導盲犬寄養家庭的民眾帶著2 隻導盲犬進入一家便利商店買飲料,不料竟遭店家以「會污染食物為由」趕出店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其處罰為:(A)處新臺幣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第六十條第二項: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