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祺芸】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8 下列那一項制度設計,比較屬於總統制的重要特徵?(A)倒閣制度(B)國會議員兼任閣員(C)覆議制度(D)副署制度

【評論內容】內閣制(英國)總統制(美國)雙首長制(法國)我國現制虛位元首實權元首元首有部份實權元首有部份實權行政權屬於首相,但首相與其他閣員並無明確的上下主從關係。行政權屬於總統。行政部門所有官員皆對總統負責。總統對人民負責。總統主導重大決策及軍事外交等對外事務,為部長會議主席;總理主管一般行政及內政經濟教育等日常政務。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重大事項在行政院會議中議決,而總統不能參加行政院會議。首相由元首任命,通常是國會多數黨聯盟領袖(英國)。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可能是間接選舉,如美國;也可能是直接選舉)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理由總統指派,通常任命國會多數黨聯盟領袖。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元首...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並非享有判斷餘地之不確定法律概念?(A)兩個商標是否近似 (B)考試評分事項(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評量 (D)由法律所設置之獨立合議制機關所判斷之事項

【評論內容】

1、判斷餘地之意義: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均可能欠缺明確性。且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須經過評價及估測之程序,不同之法律適用者詮釋法律所產生之結果,有時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即難期待其一致。在此一情形之下,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之審查產生相對性,即承認在特定範圍之內,法院無法加以審查,此即為所謂之「判斷餘地」。

2、判斷餘地的範圍:

(1)不可替代之決定(即「高度屬人性決定」):係指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價值判斷,例如:國家考試評分(請參考釋字第319號)、學生學業評量(請參考釋字第382號)、公務人之人事考評(請參考釋字第491...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並非享有判斷餘地之不確定法律概念?(A)兩個商標是否近似 (B)考試評分事項(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評量 (D)由法律所設置之獨立合議制機關所判斷之事項

【評論內容】

1、判斷餘地之意義:係指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作成行政決定時,由於法律之構成要件所採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無論在解釋上或涵攝上,均可能欠缺明確性。且由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須經過評價及估測之程序,不同之法律適用者詮釋法律所產生之結果,有時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即難期待其一致。在此一情形之下,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之審查產生相對性,即承認在特定範圍之內,法院無法加以審查,此即為所謂之「判斷餘地」。

2、判斷餘地的範圍:

(1)不可替代之決定(即「高度屬人性決定」):係指行政決定涉及高度屬人性之價值判斷,例如:國家考試評分(請參考釋字第319號)、學生學業評量(請參考釋字第382號)、公務人之人事考評(請參考釋字第491...

【評論主題】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有關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故亦為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 (B) 為貫徹憲法第 80 條之規定,大法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

【評論主題】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有關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故亦為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 (B) 為貫徹憲法第 80 條之規定,大法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第 51 條一、吸收主義:數罪中僅科以最重一罪之行,其餘不論。二、併科主義:將數罪分別宣告其刑,而合併執行其全部。三、限制加重主義:就數罪分別科刑,以其中最重者為低度,  各罪合併之行為高度。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文義"有期徒刑"為宣告刑限制加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