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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001中央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見解有異者,得聲請下列何種之解釋?(A)統一解釋 (B)立法解釋 (C)行政解釋 (D)論理解釋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7條(統一解釋法令之聲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