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時:(A)應完全依當事人申請,始得開始進行調查 (B)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文書或物品(C)僅能通知當事人對事實為陳述意見 (D)行政機關應將調查結果及理由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A)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B)第40條-基於調查事實需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C)第39條-得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當事人,利害相關人...之類。]/(D)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