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A)新臺幣 10 萬元之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姓名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巿法規、縣巿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復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