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簡琨燁問】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六、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

【評論內容】第二十條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人身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二、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訂定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三十時,其超過部分,應依收回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