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94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關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何項正確?(A)言論免責權旨在保障立法院功能(B)限於立法委員在院會及委員會之發言,始能免責(C)立法院不得因立法委員言論表決而行使懲戒權(
【評論內容】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釋字435 )
【評論主題】1259依憲法上之規定(含增修條文在內),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幾年?(A)六年(B)憲法(含增修條文在內)並未規定(C)八年(D)憲法本文未規定,而增修條文中增列規定為六年
【評論內容】???????
【評論主題】1948下列關於「法律種類」的敘述,何者正確?(A)法律可作種種不同的分類(B)一部法律往往僅具一種性質(C)法律的歸類具有絕對的標準(D)法律的種類明載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中
【評論內容】請問C&D錯哪??請高手解惑
【評論主題】2458為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法律上稱之為:(A)緊急避難 (B)正當防衛 (C)義務衝突 (D)自助行為
【評論內容】
(A)緊急避難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B)正當防衛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34. 「出東門,不顧歸,來入門,悵欲悲,盎中無斗儲,還視桁上無懸衣。拔劍出門去,舍中兒母牽衣啼。『他家但願富貴,賤妾與君共餔糜。上用倉浪天故,下當用此黃口兒。今非!』『咄!行!吾去為遲!白髮時難久居
【評論內容】此處有詳細解說!!~~在往路上找到的http://mypaper.m.pchome.com.tw/fone9876/post/1296203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