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3 甲之兄長乙與丙結婚,丙有兄長丁。關於四人之親系及親等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B)乙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C)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D)甲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評論內容】
一、「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有關血親親等之計算,依民法第968條:
(一)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二)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在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二、「姻親」之計算,依民法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下: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與父之繼母為直系姻親二親等,因為己與祖父為直系血親二親等,而父之繼母為祖父之配偶,故祖父配偶之親系與親等,從祖父之親系與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之妻父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因妻與其父為直系且親一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與妻之舅母關係,因妻與其舅為旁系血親三親等,而己從妻,妻之舅母從妻之舅父,故己與妻之舅母為旁系姻親三親等。
【評論主題】4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多少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A)1% (B)2% (C) 3% (D)5%
【評論內容】所§37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的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