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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4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可採行方式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登記傳統姓名(B)以原住民之傳統姓名與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

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

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第 2 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

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第 4 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    與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    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