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可採行方式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登記傳統姓名(B)以原住民之傳統姓名與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
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
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第 2 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
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第 4 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