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張三於民國 102 年 3 月 4 日收受財政部國稅局核定應補繳綜合所得稅 10 萬元之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其繳款書上之限繳日期為102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25 日,張三因不服財政部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3/26)起30日內,所以是4/24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