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