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簡宜萱】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 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規定遴聘之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之合計,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A)不得少於四分之三 (B)不得少於三分之一(C

【評論內容】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