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4.訴願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不服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 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B)對於 2 以上不同隸屬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 關提起訴願 (C)不服
【評論內容】(D)向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26.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如逾幾年者,不得提起? (A)3 年 (B)10 年 (C)5 年 (D)2 年。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九十五條(申請再審議期間)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
起算。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