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0.下列收件人地址變更作業,何者錯誤?(A)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B)申請改投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郵局不得拒絕之(C)申
【評論內容】一百七十一條 才對
【評論主題】39.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多久為限?(A) 15 日 (B) 1 個月 (C) 2 個月 (D) 3 個月
【評論內容】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6.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多久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A) 2 個月 (B)半年 (C) 1 年 (D) 3 年
【評論內容】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