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8團體健康保險一般以員工本人之何種保障為限,亦有擴大範圍至配偶子女等?(A)體格檢查(B)一般醫療(C)傷害疾病醫療(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團體健康保險的投保標的主要為被保險人...
【評論主題】2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屬無須報經上級核准之事項?(A)採最有利標(B)採減價收受(C)超過底價百分之四之決標(D)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A 第56條
B 第72條
C 第53條
D 第24條
【評論主題】22.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 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A) 10日(B)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第 102 條廠商對於機關依...
【評論主題】19.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 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A)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B)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C)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廠商對於公告金...
【評論主題】2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屬無須報經上級核准之事項?(A)採最有利標(B)採減價收受(C)超過底價百分之四之決標(D)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A 第56條
B 第72條
C 第53條
D 第24條
【評論主題】22.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 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A) 10日(B)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評論主題】19.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 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A)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B)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C)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評論主題】41. 依審計法第65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A)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B)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C)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
【評論內容】
A 審計法 第66條
【評論主題】38. 關於預備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B)第二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C)第一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22條
【評論主題】33. 依預算法之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用人經費不 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多少?(A)百分之十(B)百分之二十(C)百分之三十(D)不得
【評論內容】
預算法 第63條
【評論主題】32.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A) 2年;5年(B) 3年;5年(C) 2年
【評論內容】
審計法 第27條
【評論主題】29. 依會計法之規定,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或出差,應呈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指派人員代理;其請假或出差期間未逾幾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A) 1個月(B) 2個月(C) 3個月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111條
【評論主題】28. 依會計法之規定,徵收機關對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 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係為何種會計事務?(A)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B)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C
【評論內容】
會計法 第6條
【評論主題】2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者屬無須報經上級核准之事項?(A)採最有利標(B)採減價收受(C)超過底價百分之四之決標(D)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A 第56條
B 第72條
C 第53條
D 第24條
【評論主題】22.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 廠商,廠商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A) 10日(B)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評論主題】19.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對於機關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該廠商 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A)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B)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C)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評論內容】
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