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7.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敘述,何者正確?(A) 其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B) 定型化契約條款限於書面(C) 定型化契約
【評論內容】
"不特定"三個字已拿掉了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評論內容】
現在修改為
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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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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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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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評論主題】27.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敘述,何者正確?(A) 其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B) 定型化契約條款限於書面(C) 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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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評論主題】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C)以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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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