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加油!!】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二、甲公司於 20X5 年 1 月 1 日以完成三年的服務為條件,給與其總經理一項權利,可選擇取得相當於 30,000 股股份價值的現金,或 36,000 股的股份,每股面值$10。若選擇股份,則於既

【評論內容】這是106/06/16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269號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林美珠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