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rahwen5】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之罰鍰為何?①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 ②其無法回復 原狀者

【評論內容】

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 (罰則)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