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監察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督機關(參見公司法第 216 條以下);至於有限公司則並未設有監察人與股東會等制度,對於公司之監督,通常是由股東自行擔任,即按公司法第 109 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