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有關行政訴訟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訴訟之撤回,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之前,無須獲得被告之同意(B)行政法院認訴訟撤回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C)對於行政法院不予准許訴
【評論內容】第 113 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第 114 條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評論主題】36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其規範何者錯誤? (A)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46條: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評論主題】15 下列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A)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及其立法精神(B)於下達下級機關時生效(C)對外發生法律效果(D)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評論內容】第157條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160條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