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 甲計畫侵入乙之豪宅而竊取財物,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自何時起,即已達加重竊盜未遂罪之著手實行時點?(A)甲碰觸到財物時 (B)甲以眼睛搜尋、物色所要竊取之財物時 (C)甲將財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時 (
【評論內容】
實務見解認為,加重竊盜罪之加重條件為該罪之加重刑罰條件,而非加重構成要件要素,故著手時點之判斷,應以行為人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之時點為斷。
27滬上54:「如僅著手於該項加重條件之行為而未著手搜取財物,仍不能以本條之竊盜未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