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祐辰】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不符合「法明確性原則」的判斷標準?(A)非難以理解 (B)預見可能性 (C)審查可能性 (D)抽象性概念

【評論內容】法律明確性:釋字第491號,可預見、可瞭解、可審查。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需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有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一、二項法規命令之定義。德國基本法80條,內容、目的、範圍。 行政行為明確性: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例如行政程序法9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