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多久為限?(A)一星期(B)一個月(C)二個月(D)三個月。
【評論內容】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七十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