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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之規定,司法院應設大法官幾人?(A) 10 人 (B) 12 人 (C) 15 人 (D) 18 人

【評論內容】

l 考試院置院長1人、副院長1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

l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l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l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