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均由市長任免之,惟下列那些首長除外: 1主計2 警察 3政風4稅捐5教育 6人事:(A)1234(B)1246(C)1236(D)2345
【評論內容】因此依現行地制法第56條: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評論主題】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均由市長任免之,惟下列那些首長除外: 1主計2 警察 3政風4稅捐5教育 6人事:(A)1234(B)1246(C)1236(D)2345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評論主題】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均由市長任免之,惟下列那些首長除外: 1主計2 警察 3政風4稅捐5教育 6人事:(A)1234(B)1246(C)1236(D)2345
【評論內容】因此依現行地制法第56條: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評論主題】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均由市長任免之,惟下列那些首長除外: 1主計2 警察 3政風4稅捐5教育 6人事:(A)1234(B)1246(C)1236(D)2345
【評論內容】地制法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