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x199741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6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規定,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期間,認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多久前,提出聲請?(A)12 小時 (B)1 日 (C)2 日 (D)3 日

【評論內容】第12條(通訊監察之期間及延長)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評論主題】26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2 條規定,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期間,認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多久前,提出聲請?(A)12 小時 (B)1 日 (C)2 日 (D)3 日

【評論內容】第12條(通訊監察之期間及延長)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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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2條(通訊監察之期間及延長)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