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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3.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之必要措施,下列何者屬之?(A)強制其離車 (B)詢問其連絡電話(C)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D)必要時,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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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