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196195)】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 有關外國人任職不動產經紀業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參加營業員訓練,經內政部許可後得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B)經內政部許可後,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如為大陸地區人民

【評論內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38 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第 13 條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