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 未依相關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A)1 個月至3個月(B)1 個月至6 個月(C)1 個月至1 年(D)3 個月至1 年 ,或廢止其辦理
【評論內容】公路法 第 7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