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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係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權利?(A)新聞自由 (B)學術自由 (C)婚姻自由 (D)人身自由

【評論內容】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是我國大法官釋憲實務曾承認之未列舉權):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釋字第689號:(一般行為自由: 行動自由、身體權)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