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關於訴願提起之要件何者有誤?(A)訴願主體只能為人民 (B)公法人亦得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例外情形得作為訴願人 (D)須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或違反作為義務之消極行為
【評論內容】依訴願法第18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所以A說只限自然人是錯的!
【評論主題】【題組】10.Yesterday I bought a s t of tea cups for my mom because she likes drinking tea.
【評論內容】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
【評論主題】【題組】10.Yesterday I bought a s t of tea cups for my mom because she likes drinking tea.
【評論內容】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
【評論主題】17.關於訴願提起之要件何者有誤?(A)訴願主體只能為人民 (B)公法人亦得提起訴願 (C)行政機關例外情形得作為訴願人 (D)須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或違反作為義務之消極行為
【評論內容】依訴願法第18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所以A說只限自然人是錯的!
【評論主題】【題組】10.Yesterday I bought a s t of tea cups for my mom because she likes drinking tea.
【評論內容】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
【評論主題】【題組】10.Yesterday I bought a s t of tea cups for my mom because she likes drinking tea.
【評論內容】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
【評論主題】【題組】10.Yesterday I bought a s t of tea cups for my mom because she likes drinking tea.
【評論內容】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分,至於審理中的特別費案,刑訴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