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7 A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董事 7 席,公司為精簡人事,並達到議事效率之目的,變更章程將公司董事席次減為 3 席。同時,A 公司的大股東 B 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甲當選為董事;
【評論內容】董事席次部分:第 26-3 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法人股東董監選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