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一)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二)縣 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三)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四)縣 (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五)鄉(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評論主題】31.甲委任乙代為買車,且乙受有報酬,乙應負何種程度之注意義務?(A)除有故意外,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B)除有重大過失外,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C)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D)乙應以善良管理

【評論內容】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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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第 1124 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 ,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