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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無效事由?(A)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B)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C)處分內容欠缺理由者(D)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