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甲經營修車廠,知悉其子 A 偷竊汽車後,為避免警方追查,遂幫忙 A 將該車改色噴漆,以掩人耳目。有關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所為足以妨害警員依法執行偵查職務,應論以妨害公務罪(B)
【評論內容】從而,妨害公務罪必以施強暴協迫之不法腕力為限。
【評論主題】12 甲經營修車廠,知悉其子 A 偷竊汽車後,為避免警方追查,遂幫忙 A 將該車改色噴漆,以掩人耳目。有關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所為足以妨害警員依法執行偵查職務,應論以妨害公務罪(B)
【評論內容】從而,妨害公務罪必以施強暴協迫之不法腕力為限。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A)起訴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 (B)管轄錯誤(C)起訴罪名為公然侮辱罪 (D)對被告無審判權
【評論內容】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評論內容】
一、案件: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稱為案件。例如甲毆打乙造成乙受傷,即為一案件。若被告數目非單一或犯罪事實非單一則均為數案件,因此,一被告之數犯罪事實為數案件,例如甲毆打乙後,又搶走丙的皮包,則甲犯傷害罪及搶奪罪,為一被告之二犯罪事實,故為二案件。數被告共犯一犯罪事實亦為數案件,例如甲、乙共同毆打乙造成乙受傷,因被告有二個,故亦為二案件。至於數被告犯數犯罪事實當然為數案件。
二、訴: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是否存在,必須透過訴訟加以確定,該訴訟關係稱之為「訴」。訴係以一被告之一犯罪事實為其內容,因此一訴就是一案件,數案件則為數訴。
來源:http://m.xuite.net/blog/damonwhk/blog/204898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