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2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何?(A)債務清償請求權 (B)先訴抗辯權 (C)債權保全之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評論內容】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然而此抗辯權僅能在他方給付前行使,倘他方已提出給付則不能再行使,故其屬於「一時性抗辯」,而非如同消滅時效此種「永久性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的行使須符合下列要件:
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契約互負對價債務雙方互負之債務均屆清償期被請求之一方無先為給付之義務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評論主題】42 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何?(A)債務清償請求權 (B)先訴抗辯權 (C)債權保全之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評論內容】
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舉例而言,甲、乙間訂立一個買賣契約,其內容為甲願以100萬元向乙購買A車,此時在甲未提出100萬元的給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將A車交付給甲。此原則之法理,乃基於當事人間的公平,並作為一種壓力工具,確保當事人的債權能夠獲得實現,避免造成無謂的損失。然而此抗辯權僅能在他方給付前行使,倘他方已提出給付則不能再行使,故其屬於「一時性抗辯」,而非如同消滅時效此種「永久性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的行使須符合下列要件:
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契約互負對價債務雙方互負之債務均屆清償期被請求之一方無先為給付之義務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屬於民法上之物?(A)活人胸腔中跳動之心臟 (B)博物館中展示之木乃伊(C)天上飄浮的雲層 (D)植入身體的人造關節
【評論內容】
王澤鑑民法概要關於物的概念:一、物不包括人的身體,但身體部分與人分離後,則為物。(如:頭髮、義肢、屍體)二、物須為吾人所能支配,其不能由吾人為支配的(如:日、月、星辰),均不得作權利客體。三、物必須獨立為一體,能滿足吾人社會生活需要。(一滴米、一滴油,不能滿足人類生活所需,非法律上之物)四、物的概念以有體物為限,不包括權利在內。
【評論主題】6 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所載坪數少 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乙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C)此瑕
【評論內容】
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 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