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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6、 ( )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股票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須符合以下何者規定?(A) 擔保品應以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為限 (B) 申報時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150

【評論內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擔保品應以持有滿一年以上之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依櫃買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限,且該擔保品不得有設定質權、限制上市或上櫃買賣、變更交易方式或屬停止買賣等之任何限制。二、申報時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百分之一百五十。三、應將擔保品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予債權人之受託人,並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