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依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為下列何種行為後,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A)提供擔保(B)提供其為票據權利人之證明(C)向法院聲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9條: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評論主題】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其效力如何?(A)自發票日起算六個月為到期日(B)視為見票即付(C)以提示日為到期日(D)以提示日後二日為到期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120條: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評論主題】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A)3 年(B) 1 年(C)6 個月(D) 4 個月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22條第2點: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時,因時效而消滅。
使,因時效而消滅。使,因時效而消滅。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