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6.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6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A)O(B)X
【評論內容】
三個月
【評論主題】32.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三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A)O(B)X
【評論內容】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檢驗合格後發還,逾6個月者,註銷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