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810263】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2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的險種有那些?①人壽保險 ②年金保險 ③健康保險 ④傷害保險(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依金管會105.1.7金管保壽字第10402550371號令修正發布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49.htm

四、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及健康保險為限,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前項健康保險之給付項目,以豁免保險費或一次性給付之癌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為限。

前項所稱一次性給付,係指保險事故發生並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之給付型態。

【評論主題】9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下列說明何者正確?(A)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皆應符合最低比率之規定(B)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且到達年齡在

【評論內容】

依1010701生效之法規內容

http://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3587

四、萬能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  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百分之一百五十五。(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  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零五。

【評論主題】5-7有關保險法第138條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保險合作社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B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人身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C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法規

【評論內容】

法源1051109公布

第 138 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

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

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

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

之許可。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