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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4 依民法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下列何種情形,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應負賠償之責:(A)不可抗力(B) 重大過失(C)具體輕過失(D) 抽象輕過失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43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6 年台上字第 1960 號

要 旨: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已生效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原則上是:(A)溯及既往的消滅(B)向將來消滅(C)變成效力未定,由雙方協議(D)變成效力未定,由法院判決定之

【評論內容】

撤銷權: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確定不生效力』,因此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確定不會發生效力,民法114條第一項請參考。